(2016)闽0629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林成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林成武,林成勇,林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闽0629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负责人:XX辉,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龙,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任原告仙都分理处主任,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碧川,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任原告仙都分理处客户经理,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林成武,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林成勇,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林伟波,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于2016年12月2日凭借本院在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林成武归还结欠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至2016年5月4日尚欠利息4300.28元,之后利息按合同另行计算。2.林成勇与林伟波作为贷款担保人,对林成勇贷款本息负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2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成武、林成勇、林伟波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法向林成武、林成勇、林伟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林成武、林成勇、林伟波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林成武、林成勇、林伟波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林成武、林成勇、林伟波现不止去向,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再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