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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淑兰与栾国庆赵雪琴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兰,栾国庆,周雪琴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282号原告:刘淑兰,女,1941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林,四川国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国庆,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被告:周雪琴,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原告刘淑兰诉被告栾国庆、周雪琴共有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6日立案,因刘淑兰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依法审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刘淑兰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刘淑兰应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650元,但原告刘淑兰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