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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传明、陈历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明,陈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明,男,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陈历,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本院在执行张传明与陈历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陈历已向张传明支付205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07.50元,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25民初1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侣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