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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谭启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谭启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637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镇民悦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517182238。法定代表人:冉启林,该公司经理。被告:谭启明,男,生于1975年5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启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巴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妮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