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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801蒋惠忠与王锡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惠忠,王锡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1801号原告蒋惠忠,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王锡惠,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蒋惠忠与被告王锡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志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惠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锡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惠忠诉称:2016年8月17日,被告王锡惠因做工程需要向其借款4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9月17日前归还。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三分。借款到期后,王锡惠未能按约还款,其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锡惠立即归还其借款40000元并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王锡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被告王锡惠向原告蒋惠忠借款40000元,王锡惠出具借条,承诺于2016年9月17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王锡惠未能还款。蒋惠忠催讨借款无着,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蒋惠忠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王锡惠于2016年8月17日向其借款40000元的事实。而王锡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依法认定王锡惠结欠蒋惠忠借款40000元的事实成立。根据借条约定,王锡惠应于2016年9月17日前归还上述借款,现王锡惠未能按约还款,蒋惠忠起诉要求王锡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锡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蒋惠忠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锡惠负担(蒋惠忠同意其垫付的上述诉讼费用由王锡惠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王锡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蒋惠忠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佳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