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唐兴华与苏安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华,苏安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889号原告:唐兴华,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县。被告:苏安学,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唐兴华与被告苏安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经向天祝县公安局炭山岭派出所、唐兴华调查核实,被告苏安学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甘肃省××庄一社9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安学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均在甘肃省××庄一社93号,本案应由被告苏安学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白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