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成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8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成勇,男,1981年5月21日生居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人朱成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成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成勇于2017年4月21日1时22分许,饮酒后驾驶苏B×××××小型普通客车从常熟市辛庄镇华欣村出发,行驶至常熟市辛庄镇S227省道辛庄卡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成勇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成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成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成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成勇于2017年4月21日1时22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常熟市辛庄镇华欣村出发,行驶至常熟市辛庄镇S227省道辛庄卡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成勇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成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笔录,监控抓拍照片、汽车照片,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成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成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成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戈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