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金如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如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4刑初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金如,男,1974年2月6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寿宁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寿宁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缪启林,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金如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光强、书记员林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金如及其辩护人缪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前后,被告人叶金如在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新区中兴路其经营的食杂店内从事“六合彩”揽注活动,先后多次接受卓某1、李某、叶某1、张某及代号“保”“奶”“祥”等23人投注,累计收注219714元。上述事实,控方提供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金如对起诉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叶金如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前后,被告人叶金如在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新区中兴路其经营的食杂店内从事“六合彩”揽注活动,先后多次接受卓某1、李某、叶某1、张某及代号“保”、“奶”、“祥”、“沙”、“小连姐”、“岗”、“生”、“叔”、“头”、“男”、“品”、“周”、“大哥”、“发”、“杭”、“月”、“底”、“道”、“霞”等23人投注。同年8月9日21时许,寿宁县公安局抓获叶金如,并从其经营的食杂店及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村后段23号家中,查获记录“六合彩”收注的相关单据。经统计,所扣押涉及“六合彩”的单据,数额累计人民币219714元。另查明,叶金如面容及双手指因灼烧伤变形,系三级肢体残疾人。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卓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前后,其向叶金如押注“六合彩”赌博20余期,与叶金如结算两次,并付赌资10万元。经辨认,编号为2的单据,记录“-80000”和“-20000”应为其付款情况,其妻张某也有向叶金如押注,编号2单据上记录“54期柳芝妈收20”即其妻押注情况,其女儿名“柳芝”。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4月前后,在叶金如处押注“六合彩”两三期,金额不到百元,也没付款。经辨认,编号2单据上记录“54期柳芝妈收20”可能为其押注情况,编号8A单据上记录“柳芝妈63期600、64期790”,对此其不知该情况。3.证人卓某2证言,证实从父母处获悉叶金如有收注“六合彩”,2016年5月间,其为父亲卓某1带20000元款到寿宁转交叶金如。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间,在叶金如处押注“六合彩”三四期,计人民币3000多元。经辨认,编号为4和5的单据中“生:马200、蛇200、狗包100”、“生:鸡包50+50、兔50、蛇包50”的记录应为其押注情况。5.证人叶某1证言,证实其曾在叶金如处押注“六合彩”七八期,计人民币1000余元。经辨认,编号4和5的单据上记录“叶:龙包30”、“小叶:7/5、牛包20、兔10、41/20、21/5”应为其押注情况。6.证人叶某2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5月间,在叶金如处押注“六合彩”五六期,计几百元。经辨认,编号10A单据上记录“叔:狗包50、11/30”的内容应为其押注情况。7.证人叶某3证言,证实经辨认,公安机关所扣押的编号13A的单据上的黑色水笔字,系其在叶金如店内书写的有关生意上资金往来情况。8.证人叶某4证言,证实2016年的上半年,其两次向叶金如借款25万元,办案人员出示的编号15A单据上记录“兵25”即为其借款的数额。9.证人童某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7月间,向叶金如借款10万元。办案人员出示的编号15A单据上记录“进10万”即系其借款数额。10.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单据(编号1-17),证实公安民警经检查叶金如所经营食杂店及其住处,查获单据17张,其中13张单据记录收注“六合彩”,经统计,数额为219714元,押注人员为23人。11.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叶金如在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新区中兴路所经营的食杂店内收注“六合彩”。12.户籍证明,证实叶金如生于1974年2月6日等基本情况。13.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证实叶金如于2016年8月9日被抓获到案及本案侦破情况。14.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叶金如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15.残疾证复印件,证实叶金如系三级肢体残疾。16.被告人叶金如供述,供证2016年4月前后,其在经营的食杂店内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收注金额记录在被扣押的单据中。其从事“六合彩”赌博没有盈利,单据上记录的是收取的投注金额和部分赔付情况,以及参与押注人员20余人的代号。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金如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揽注猜码,组织多人赌博活动,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赌资计人民币219714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指控罪名成立。叶金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身体残疾等事实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意见产,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金如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永清审 判 员 周黎晖人民陪审员 许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凯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