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党某与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565号原告:党某,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住张掖市,自由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南大街(新世纪商城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掖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滨河新区昭武东路皇庭国际小区商业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诉被告张掖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