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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洪波与张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波,张洪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843号原告:刘洪波,男,1971年1月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张洪岩,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刘洪波诉被告张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洪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洪波负担。审判长  杨赞斌审判员  朱学友审判员  计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