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清伍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艾里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伍,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艾里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伍,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艾里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福奎,系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伍与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艾里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内容为: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清伍经济损失53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