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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锦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锦炮,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锦炮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钊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锦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吴锦炮因经济拮据,萌生伪造假玩具公司委托加工单向他人抵押兑换现金实施诈骗的想法。2016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吴锦炮拿着一张伪造的雅祺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单(总金额人民币31680元)找余某,以工厂需资金购买材料为由,让余某帮忙联系被害人杜某兑换现金,吴锦炮以该玩具加工单的数额的87.5%向杜某兑换现金人民币27700元。2016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吴锦炮再次拿一张伪造的雅祺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单(总金额人民币14544元)找到余某,让余某帮忙找被害人杜某抵押兑换现金,吴锦炮以该玩具加工单的数额的87.5%向杜某兑换现金人民币12800元。被告人吴锦炮二次骗取杜某共人民币40500元,收到杜某的汇款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将人民币5000元借给李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1700元送给余某,其余资金在网上赌博输光。另查明,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吴锦炮的家属已代吴锦炮归还其诈骗所得的人民币40500元给被害人杜某并取得杜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锦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余某、蔡某、李某的证言;委托加工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本院(2015)汕澄法刑一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报告回执;收款证明;谅解书;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锦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锦炮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判决,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锦炮能投案自首,其家属能积极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汕澄法刑一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吴锦炮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吴锦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刑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江一珩人民陪审员  李诗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柳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