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兆群、邑良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兆群,邑良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高兆群,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邑良保,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兆群与被执行人邑良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钱金林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