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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夏洪才、卢文凤、物权投融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夏洪才,卢文凤,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2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红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钢,职员。被告:夏洪才,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卢文凤,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力新,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被告夏洪才、卢文凤、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卢文凤的准确联系地址,且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