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行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玉春与被上诉人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王玉兵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行终8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玉春,男,汉族。上诉人王玉春因起诉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王玉兵一案,不服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7)晋0481行初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玉春上诉称,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2、判令被上诉人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牧厅的通知》中“各地未按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所发的证件,一律无效”的规定,履行撤销长治市城区210072号《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3、审查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文件城政发【65】号《关于清查农村非农业用地和发放村、菜民的意见》的合法性;4、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有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5、上诉费由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关于上诉人王玉春上诉所提本案系发生在当前被上诉人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案件,并非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主张。经查,上诉人王玉春请求确认撤销的长治市城区210072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时间为1986年12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王玉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国栋审判员 樊红芳审判员 董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敬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