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光玲与刘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玲,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郭光玲,女性,汉族,1982年0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刘威,男性,汉族,1989年0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光玲与被执行人刘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