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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与海南美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美锦置业有限公司,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美锦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省企业家协会。法定代表人:冷明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美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琼0106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6)琼0106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