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2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某、孙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2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铁路员工,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291民初153号民事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杨 国执行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