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排美联塑胶制品厂与惠州市杰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石排美联塑胶制品厂,惠州市杰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7092号原告:东莞市石排美联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3247915。经营者:王锐稳。委托代理人:饶华玲,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可怡,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惠州市杰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刘屋第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692455961B。法定代表人:郭桃香,该公司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启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斌贤,该公司员工。原告东莞市石排美联塑胶制品厂与被告惠州市杰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石排美联塑胶制品厂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石排美联塑胶制品厂以与被告惠州市杰木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杰木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石排美联塑胶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08.74元(已由原告东莞市石排美联塑胶制品厂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石排美联塑胶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沿桦卢月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