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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金士顿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金士顿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501号之一申请人:石家庄金士顿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纬一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55043468XU。法定代表人:陈月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红旗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220894544G。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名下价值127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