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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昌本与李少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本,李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张昌本,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李少兵,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昌本与被执行人李少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少兵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