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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庆军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庆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朱庆军,男,汉族,1994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六安市叶集区。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9月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9月5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镇江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同年9月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决定对其逮捕(在逃),2017年1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姚李派出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庆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皖1522刑初84号之一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庆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朱庆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庆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朱庆军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庆军撤回上诉。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2刑初84号之一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笑琳审判员  李传丽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章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