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聂某2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2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3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2,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暂住本市宝山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2于2016年12月30日20时30分许,酒后在本市虹口区甘河路XXX号岳阳医院急诊室内闹事,追逐医护人员,并采用打、砸、拉拽等方式破坏医院临时床位、椅子、预检台及台上物品等,致病人家属顾某某右小腿受伤,并与对其进行劝阻的医院保安人员汪某、接警民警徐某、程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医院急诊室秩序严重混乱,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因外伤致右小腿瘢痕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某、聂某1、汪某、徐某、程某、周某某的证言,岳阳医院提供的《损失清单》及相关发票,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拍摄的现场照片、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及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2在公共场所闹事,追逐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致一人轻微伤,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2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聂某2已预缴人民币791元用于赔偿岳阳医院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马翠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