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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海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涛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催8号申请人:张海涛,男。申请人张海涛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向申请人张海涛发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通知书》【(2016)云0111民催8号】。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报社交纳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的公告费用,导致无法登报公告,视为自动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海涛撤回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张海涛承担。审 判 长  贾孟书代理审判员  和 蓉代理审判员  张卢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建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