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钮建刚、宣月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钮建刚,宣月芳,沈云峰,陈春芳,沈雪根,杨玉芬,顾志光,潘芸,吴江市沈杨纺织厂,吴江市宏丰喷织厂,吴江市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飞佳喷织厂,吴江市久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顾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78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路以南励志路以东。负责人汤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钮建刚,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宣月芳,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云峰,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陈春芳,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雪根,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杨玉芬,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顾志光,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潘芸,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沈杨纺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社区桥南村。投资人沈雪根,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宏丰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南麻经济开发区。投资人沈云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吴江市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村。法定代表人钮建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飞佳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桥南村。投资人顾志光,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吴江市久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平沙村十组。法定代表人钮伟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顾明英,女,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沈雪根、杨玉芬、沈云峰、陈春芳、钮建刚、宣月芳、顾志光、潘芸、吴江市沈杨纺织厂、吴江市宏丰喷织厂、吴江市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飞佳喷织厂、吴江市久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顾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钮建刚、宣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归还本金2369798.75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11月25日结欠利息4051.44元、罚息87714.57元;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息,并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2.6%计收复利);二、被告钮建刚、宣月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60600元。(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吴江市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沈云峰、陈春芳、吴江市宏丰喷织厂、顾志光、潘芸、吴江市飞佳喷织厂、沈雪根、杨玉芬、吴江市沈杨纺织厂、吴江市久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钮建刚、宣月芳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钮建刚、宣月芳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含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含债务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以被告钮建刚、宣月芳提供抵押的号牌为苏E×××××、苏E×××××、苏E×××××的汽车,被告吴江市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号牌为苏E×××××的汽车,被告吴江市久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号牌为苏E×××××、苏E×××××、苏E×××××、苏E×××××、苏E×××××的汽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并有权就被告顾明英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新民新村一区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在20万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77元,由被告钮建刚、宣月芳、吴江市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沈云峰、陈春芳、吴江市宏丰喷织厂、顾志光、潘芸、吴江市飞佳喷织厂、沈雪根、杨玉芬、吴江市沈杨纺织厂、吴江市久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沈雪根、杨玉芬、沈云峰、陈春芳、钮建刚、宣月芳、顾志光、潘芸、吴江市沈杨纺织厂、吴江市宏丰喷织厂、吴江市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飞佳喷织厂、吴江市久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顾明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4141.76元,执行费27941.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顾明英主动向本院履行执行款20万元。此外,本院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吴江市宏丰喷织厂名下机器设备53台、116台,共拍卖得款486470元;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吴江市飞佳喷织厂名下机器设备58台,拍卖得款201040元;强制处置被执行人吴江市沈杨纺织厂名下机器设备76台,拍卖得款341600元;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沈雪根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拍卖得款85000元;强制处置被执行人钮建刚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拍卖得款59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案依法分配得款30605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法强制处置上述财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熙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