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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与朱超、马永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朱超,马永艳,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衡山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671923W。法定代表人高恒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云,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玮,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朱超,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马永艳,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许波,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朱超、马永艳应付给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33990元及利息,朱超、马永艳给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许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42元、保全费470元,由朱超、马永艳、许波共同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申请,2017年1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超、马永艳、许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2月2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3月13日轮候查封朱超名下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泗州大街与洪桥路交界处1幢502室房产,于2017年3月13日轮候查封许波名下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金鹰国际商城花园1幢A-2幢704室房产,于2017年3月13日轮候查封许波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已执行到位1144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张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越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