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21之五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锦秀、陈孝先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秀,陈孝先,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21之五号申请执行人陈锦秀。被执行人陈孝先。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琴弟。陈锦秀申请执行陈孝先、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锦秀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多,多地法院都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本案虽查封被执行人房产156套,共8820.48平方米,但单案处理极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购房人游行及上访。本案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条件暂不具备,不宜拍卖,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