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小宁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宁,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宁,女性,汉族,1984年12月31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杨丽,女性,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盐边县。本院在执行刘小宁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