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小宁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宁,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宁,女性,汉族,1984年12月31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杨丽,女性,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盐边县。本院在执行刘小宁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