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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艳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凤,赵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113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凤,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小光,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陈艳凤与赵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4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艳凤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小光给付借款360000元、案件受理费335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小光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小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小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陈艳凤申请执行的借款360000元、案件受理费335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陈艳凤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小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赵小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5民初4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