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崔文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崔文国,丁永毅,李卫东,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31号之一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海。被申请人:崔文国,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被申请人:丁永毅,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被申请人:李卫东,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生。被申请人: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玉芹。本院受理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崔文国、丁永毅、李卫东、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账户存款余额小XX万元及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崔文国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移、赠予等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卫东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移、赠予等手续。三、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杨荣海名下担保房产(房产证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移、赠予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