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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岳山与香锦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山,香锦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383号原告:刘岳山,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香锦钱,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岳山与被告香锦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刘岳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岳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刘岳山负担。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