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吕德田与毛红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田,毛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280号申请执行人:吕德田,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毛红春,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吕德田与毛红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毛红春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进行了调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毛红春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48905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毛红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以函告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可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