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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明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明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79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明刚,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麻城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明刚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浙030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明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明刚继续退赔被害人张某2赃款2000元;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一部(保存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余明刚不服,以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体弱多病、家庭困难、要求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明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余明刚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明刚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刑初3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涂凌芳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