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庄支行与马庆忠、于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庄支行,马庆忠,于秀玲,马登超,王俊英,李玉磊,吴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487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庄支行。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吕学彬,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晖,该支行职工。被告:马庆忠,男,195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于秀玲,女,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马登超,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王俊英,女,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李玉磊,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吴春香,女,1984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庄支行与被告马庆忠、于秀玲、马登超、王俊英、李玉磊、吴春香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