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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宏泰与胡梦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宏泰,胡梦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96号申请人赵宏泰,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信义区。委托代理人杨玲,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梦琳,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赵宏泰和被申请人胡梦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梦琳价值9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赵宏泰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