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5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韩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韩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5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陈年凤,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蓿,女,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刘平申请执行韩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栖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行设置在南京市栖霞区紫金上林苑地下车库负一层1295号车位的���押登记;二、将南京市栖霞区紫金上林苑地下车库负一层1295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刘平(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