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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青明阳联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青明,阳联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89号申请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7642XE。法定代表人罗仁骥。委托代理人明烨,重庆煜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亮,重庆煜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青明,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阳联梅,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陈青明、阳联梅追索代偿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青明、阳联梅价值4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