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某拐骗儿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文盲,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涉嫌犯拐骗儿童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钰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到梅县区人民北路“好孩子幼儿园”接送小孩,经幼儿园老师林某制止后,仍执意一次性搭载11名幼儿驶离幼儿园,从梅县区兜转至梅某区。期间,经幼儿园园长、老师及幼儿家长多次打电话质问,林某先是告知已将幼儿送回家,后拒接并关机。19时30分许,林某将11名幼儿载至梅江区江南凤尾园二巷“纤尚剪烫工作室”附近后,弃下11名幼儿驾车离开,随后群众报警。20时30分许,林某经幼儿园园长张某通知后到达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宝华派出所门前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1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验员检验,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三轮摩托车。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故意将11名幼儿载到陌生地方遗弃脱离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拐骗儿童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到派出所后,供认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危险驾驶罪认定为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因喝醉了酒,记不清楚事发经过。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受梅州市梅县区“好孩子幼儿园”的聘请,用自己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接送居住在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华侨城的11名幼儿,11名幼儿分两趟接送,下午第一趟接送时间为4点30分,送幼儿到家后,返回幼儿园接送第二趟。2016年12月27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到“好孩子幼儿园”接送幼儿回家,因接送时间比平时迟了许多,被告人林某催促正在等候的11名幼儿全部上车,幼儿园老师林某见状制止,要求被告人林某分两趟接送,被告人林某不听劝阻,执意一次性搭载11名幼儿驶离幼儿园。被告人林某驾驶载着11名幼儿的三轮摩托车从梅县区新城办事处人民北路“好孩子幼儿园”出发,绕经秋云桥红绿灯、黄塘红绿灯、东门塘梅江桥头红绿灯来到梅江区人民政府,后围绕梅某区老城街道绕圈,最后经剑英大桥兜转至梅某区凤尾园。期间,幼儿园园长、老师及幼儿家长多次打电话质问,林某先是回答已将幼儿送回家,后拒接电话并关机。19时30分许,林某将11名幼儿载至梅江区江南凤尾园二巷“纤尚剪烫工作室”附近后,丢弃11名幼儿驾车离开。路人见状报警。当晚20时左右,“好孩子幼儿园”的园长张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林某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宝华派出所说明情况,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到达宝华派出所门前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1mg/l00ml,属醉酒驾车。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验员检验,被告人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三轮摩托车。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宝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27日18时30分左右,居住在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程江村锅形梁屋的刘某1公民报案称,其儿子刘锦祥与另外10名“好孩子幼儿园”的同学被骑三轮车接送的林某不知载到哪里去了。派出所民警遂展开侦查。2、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27日21时,林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宝华派出所门口地段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交警大队处理。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1mg/100ml,属醉酒驾车。3、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7日18时多,我在梅州市梅某区凤尾园二巷“俊钦肉丸店”聊天,约19时30分左右,我看到有一辆深红色三轮摩托车停在“俊钦肉丸店”斜对面的店铺门前,车上下来约10个5、6岁的儿童,司机是40多岁的男子,他把小孩赶下三轮摩托车后就马上骑着三轮摩托车往百花洲方向离开。(2)证人黎某(梅某区凤尾园一店铺老板)证言,证实2017年2月27日19时30分左右,我正准备关店门,我老婆看到一群小朋友在凤尾园“李佳肉丸店”门口站着无人照顾,并打听到是被一辆残疾人用三轮摩托车载来的,三轮摩托车已经离开了。大家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我看小朋友在原地待了会走到了“纤尚剪烫工作室”附近,我上前询问情况,但小朋友们不知这是什么地方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被载到这里,我就和“纤尚剪烫工作室”的一位小伙子说先把小朋友带到理发店休息。(3)证人曾某(“纤尚剪烫工作室”员工)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7日19时30分左右,我看到店外有11名不认识的小朋友,我出去询问,小朋友主动说他们走失迷路了,肚子饿。我看到小朋友都冻得不行了,有些嘴唇冻得发紫,有些在发抖,我就将这些小朋友带到店内躲避风寒。小朋友的书包上有幼儿园的电话,我打电话过去没人接,我就报警了。(4)证人刘某1(幼儿家长)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儿子在“梅县区好孩子幼儿园”上学,幼儿园雇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接送,每天早上7点多来接,下午4点半左右送回家,每月交幼儿园30元接送费用。三轮摩托车没有牌照,写有残疾人专用,驾驶员是年龄40-50岁男子,腿脚有点不灵便。2016年12月27日17时30分左右,我妻子打电话给我说孩子没回来,我打了几个电话给幼儿园园长都未接通,我就直接去幼儿园,发现幼儿园已关门,回家发现孩子还没回来,于是我又返回幼儿园,途中遇到幼儿园园长,园长说要找到骑三轮摩托车的司机才知道孩子在哪里。我到处找都找不到,心里非常紧张,怕孩子出事,就报警了。晚上19时多,幼儿园老师接到电话,说孩子在梅某区某个地方,我就和其他家长以及老师来到梅某区凤尾园一间理发店,看见幼儿园的11名小孩都在店里。刘某1辨认出林某就是负责接送小孩的三轮摩托车司机。(5)证人余某、黄某、谢某1、谢某2、宁某1、吴某、廖某、李某、宁某2(均系幼儿家长)等人证言,证言与证人刘某1证言基本一致。其中证人李某证实,得知儿子被林某载走后,多次打电话给林某均被拒接,直到20时左右打通,林某回答说已送回家。证人廖某证实,由于天冷,儿子受了风寒,在梅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6)证人张某(“好孩子幼儿园”园长)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7日17时10分左右,我接到幼儿家长电话,问小孩为何没到家,我就打电话给林某,林某答复说快送到了。过一会,幼儿园老师林某打电话来说林某坚持要一次把11个小孩直接从幼儿园送回梁屋,我跟林某说要分两批接送。17时30分我打电话给林某,林某说11个小孩已一次性被林某载走。不久,多位家长打电话来说小孩没有回家,我打了多次电话给林某,林某都没接。当时天气寒冷,我怕出事,一直打林某电话,18时17分,林某终于接电话并说已经把小孩送回家。我跟家长核实,家长都说孩子没有回家。我再打电话给林某,林某开始是拒接,后来就关机了。我发动老师分头去找孩子和林某,并叫老师报警。19时40分,幼儿园老师夏某2打电话给我说孩子都在梅某区凤尾园二巷一间理发店。11个小孩没有外伤,但均又冷又饿,有些小孩被冻到了,廖海嘉有点呕吐被送去医院检查治疗了。这事导致小孩子的家长们焦急万分,担惊受怕,约20人来到派出所。我听理发店周围的一些人说是一辆三轮车将11个小孩送去的。20时多,我打电话给林某让他到派出所来,他就过来了并被民警控制了。12月25日下午林某接送小孩时,我对他说下个月开始不用他接送小孩由家长负责,当时他没有说什么。26日还正常接送小孩,而且还主动帮我载设备到新幼儿园。平时林某跟老师、小朋友关系都很好。张某对被告人林某进行了辨认。(7)证人夏某1、夏某2、林某(均系“好孩子幼儿园”老师)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7日下午,经林某多次催促,17时15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才来到幼儿园接送小朋友回家。林某提出天色晚了,要一次性将11名小朋友送走,经林某制止后,林某还是载上11名小朋友离开幼儿园。17时40左右,因幼儿园小孩的家长反映小孩没回家,夏某1就和林某、夏某2等人去寻找林某,期间打林某的手机无人接听,后来就关机了。19时多,夏某2等人接到好心人电话后赶到梅某区凤尾园一理发店看到11个小朋友,但未见林某。夏某1、林某对林某进行了辨认。6、梅州市公安局梅某分局江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7日19时许,有群众报警称在梅某区江南凤尾园二巷一个理发店内有11名走失的幼儿。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在了解情况经过的过程中,梅县区公安局的民警也赶到现场,并将11名幼儿接回。7、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调取了2017年12月27日17时至19时27分林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幼儿途经梅州市梅县区、梅某区后至百花洲等路段各路口的平安梅州监控截图照片(显示驾驶座坐一名小孩,多名小孩挤满车厢)以及当晚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江南派出所民警到“纤尚剪烫工作室”处警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8、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宝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活动轨迹时刻记录、轨迹图,证实侦查机关调阅了2017年12月27日平安梅州视频监控资料,并制作了2016年12月27日17时08分许至同日19时28分期间,林某驾驶其三轮摩托车载11名幼儿从人民北路“好孩子幼儿园”出发,绕经秋云桥红绿灯、黄塘红绿灯、东门塘梅江桥头红绿灯来到梅江区人民政府,后开始围绕梅江区人民政府所在老城街道绕圈,最后经剑英大桥兜转至梅某区凤尾园二巷的活动轨迹情况。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梅县区“好孩子幼儿园”、梅州市梅某区江南凤尾园二巷路边的概貌及勘验情况。10、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结果单,证实2016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经二次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分别为211mg/100ml、202mg/100ml。11、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市公(司)鉴(化)字[2016]12059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1mg/100m。13、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林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1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扣押三轮摩托车照片、车辆信息等,证实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林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该三轮摩托车车架号模糊不清,经检验属于机动三轮摩托车。15、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宝华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7日20时左右,派出所民警通过“好孩子幼儿园”的园长张某通知被告人林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当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到达派出所门前,公安民警将其当场抓获。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的出生时间,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7、被告人林某供述及指认照片,证实我受“好孩子幼儿园”园长的雇请接送小孩子,接送时间是周一至周五7时30分到8时30分以及16时30分至17时30分,我负责接送的孩子有11个,9个住在梅县区华侨城锅形梁屋,2个住在梅县区妇幼保健院附近,分二趟接送,每月工资1000元,已经接送了两年时间。我和幼儿园没有矛盾,园长说2017年1月1日幼儿园搬迁以后,就不用我接送了。2016年12月27日12时左右,我独自在出租屋喝了50度左右的自酿米酒三两,因喝酒耽误时间,我17时才去到幼儿园接送小孩回家。因为天很晚了,所以我就一次性载上11个孩子,载了小孩后怎么行驶以及小孩怎么会在江南凤尾园附近,我因喝了酒不记得了。后来“好孩子幼儿园”的老师打电话说我将10多名小孩载到江南了,叫我到宝华派出所讲清楚,我就骑三轮车来到宝华派出所了。被告人林某对“好孩子幼儿园”及所骑三轮摩托车作了指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被告人林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搭载11名幼儿在城区道路兜转二个多小时,经测试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31毫克/100毫升,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犯拐骗儿童罪不成立,理由是:客观方面,被告人林某是受幼儿园雇佣接送幼儿,并未采取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11名幼儿脱离家庭或者幼儿园的监护;主观方面,被告人林某也无拐骗这11名幼儿的故意,因此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拐骗儿童罪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七年六月十一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伟熙审 判 员 张巧玲人民陪审员 古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