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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住该地。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7月25日被解回聊城,同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上网追逃。2017年2月17日,经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电话传唤,主动到该公安机关,同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恩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乙通过网络联系伪造房产证,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向被害人石某2担保借款100000元,还款到期后逃避还款责任,并终断与石某2的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退还被害人石某2现金10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2的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其犯罪后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乙通过网络联系伪造房产证,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向被害人石某2担保借款100000元,还款到期后逃避还款责任,并终断与石某2的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退还被害人石某2现金10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出具的抓获材料,证实本案发破案及被告人刘某乙归案的情况等事实;2、被告人刘某乙同被害人石某2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刘某乙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人刘某乙出具的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刘某乙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向被害人石某2担保借款100000元的事实;3、被告人刘某乙同其前妻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证实被告人刘某乙同其前妻张某协议离婚及其支付张某经济补偿100000元的事实;4、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乙向被害人石某2担保借款时提供的房产证系假证的事实;5、被害人石某2出具的收到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退还被害人现金100000元的事实;被告人刘某乙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的基本情况。(二)证人证言1、张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乙同其协议离婚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00000元的事实;2、王某、石某1、周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乙因经营等原因向三人借款的事实。(三)被害人石某2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某乙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向其担保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刘某乙2016年7月20日被抓获,已经归案,虽然2017年2月17日接济南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该机关,但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折抵刑期13日,至2020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成信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洪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