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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00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魏信英、郑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信英,郑春香,芦红霞,芦邦银,张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00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信英,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郑春香,女,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芦红霞,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芦邦银,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凡,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申请执行人魏信英与被执行人郑春香、芦红霞、芦邦银、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3日权利人魏信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郑春香、芦红霞、芦邦银、张凡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共同偿付申请执行魏信英借款本金2507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754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6856元、执行费2922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芦邦银银行存款93000元,并从郑春香另涉执行案中提取1250000元一并发还给魏信英。被执行人郑春香、芦红霞、芦邦银、张凡的银行账户仍在冻结中,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魏信英欠款。另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时,本院根据魏信英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凡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居住区竹海园4栋2单元33层1号房屋一套(备案号:江130374200)。因被执行人张凡就该案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案件已在审理之中,导致查封的房产暂不能处置,故该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 运 桥审判员 曹 政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