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俊、高庆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高庆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481号申请人:李俊,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庆永,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李俊诉高庆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庆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高庆永以其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产为李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庆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高庆永名下所有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小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