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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深州市深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邓耀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深发建筑材料租赁站,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邓耀生,邓志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472号原告:深州市深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深州市贸易城新区长虹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MA07RU3D82。投资人:赵瑞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卿,男,深州市深发建筑材料租赁站副经理。被告: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大悟县西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60656520w。法定代表人:高树胜,经理。被告:邓耀生,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邓志祥,男,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深州市深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邓耀生、邓志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深州市深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深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深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