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毕珍与马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珍,马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毕珍,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丽、李卓权,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奎,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执行人毕珍与被执行人马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马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毕珍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共8390.35元。毕珍以马奎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8470.3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8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叶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