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邱乾菊与肖朝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乾菊,肖朝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535号申请人:邱乾菊,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肖朝先,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钟远华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