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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9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锋、贾雅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锋,贾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903-3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昌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锋,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贾雅杰,男,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锋、贾雅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45元、执行费717元)。2016年12月5日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现双方达成执行协议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