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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刘小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31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艾则孜·玉苏普,男,1988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2198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轮台镇拉帕村*组***号。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维吾尔语翻译赵圣明,天津市第五十四中学教师。被告人刘小磊,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为河南省方城县。2016年12月5日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艺献,天津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刘小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邓衍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刘小磊及其辩护人,维吾尔语翻译赵圣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租乘被告人刘小磊驾驶的牌照号为豫R×××××的灰色比亚迪汽车至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园荫道正阳春饭店附近下车。由艾则孜·玉苏普在一旁望风,麦麦提敏·艾海提从被害人张某1处盗窃玫瑰金色OPPOR9手机一部(估价1750元)并藏匿于刘小磊驾驶的汽车内。刘小磊得知手机为盗窃所得,并与麦麦提敏·艾海提商议继续提供车辆帮助二人隐藏赃物。后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将从被害人叶某、赵某处盗窃的黑色苹果7手机(估价5309元)、玫瑰金色魅族牌手机(估价500元)藏匿于刘小磊驾驶的汽车内。当日17时15分许,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持从张某2处盗窃的白色华为牌手机(估价300元)回到刘小磊驾驶的汽车内欲离开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刘小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艾则孜·玉苏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小磊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刘小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刘小磊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小磊事先并未与同案其他两名被告人预谋盗窃,事后亦没有分赃;2.被告人刘小磊仅为同案人员提供交通工具,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应认定其为从犯;3.被告人刘小磊犯罪情节轻微,涉案被盗手机均发还被害人;4.被告人刘小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属于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租乘被告人刘小磊驾驶的灰色比亚迪汽车(牌照号为豫R×××××)至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园荫道正阳春饭店附近下车,刘小磊在一旁停车等候。在王顶堤商业中心附近,由艾则孜·玉苏普负责望风,麦麦提敏·艾海提从被害人张某1的外衣右侧口袋内盗窃玫瑰金色OPPOR9手机(估价1750元)一部,后二名被告人将所窃手机藏匿于刘小磊驾驶的汽车内。刘小磊经询问麦麦提敏·艾海提得知该手机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同意继续帮助二人藏匿盗窃赃物。当日15时许,在南开区王顶堤迎水道麦当劳餐厅附近,由艾则孜·玉苏普负责望风,麦麦提敏·艾海提从被害人叶某的外衣口袋内盗窃黑色苹果7手机(估价5309元)一部;16时30分许,在南开区迎水道社会科学院附近,二名被告人按上述分工,从被害人赵某的外衣口袋内盗窃魅族牌手机(估价500元)一部,二名被告人将所窃手机藏匿于刘小磊所驾驶的汽车内。当日17时15分许,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在南开区红旗南路与堤南道交口处,从被害人张某2的外衣口袋内盗窃华为牌手机(估价300元)一部,二名被告人持手机回到刘小磊驾驶的汽车内欲乘车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时公安机关将涉案手机扣押。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刘小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被害人张某1、张某3、叶某、张某2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前科材料,涉案人员身份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刘小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艾则孜·玉苏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私财物;被告人刘小磊与同案被告人通某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艾则孜·玉苏普、刘小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应从重惩处。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艺献所提刘小磊没有与其他被告人事先预谋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较为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麦提敏·艾海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艾则孜·玉苏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小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白艳芬人民陪审员  吴月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凯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