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6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立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张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6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91年10月18日生,满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张立仁,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李军与张立仁民间借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字475号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张立仁于2017年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军借款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扣划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吉0702民初字475号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应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