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监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范泽良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刑监124号范泽良:你因犯故意伤害罪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错误认定自己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和行为、自己一方的行构成正当防卫、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伤情鉴定的鉴定主体不合法、原审遗漏自己提交的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关于你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问题。经查,在你的授意下,同案人能够预见争执方可能进场与其发生纠纷,事先有预谋、准备工具,伤害的犯意明显;你是犯意的提出者和组织者,案发时其虽在外围没有拿工具动手,但起到指使和组织的作用,原审认定为你主犯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四款之规定,你应对此次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承担刑事责任。关于作出本案被害人伤害鉴定的鉴定机关是否合法的问题。经审,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证实其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具有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资格。关于你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和你称原审遗漏你自己提交的对方欠自己巨额工程款欲使用暴力将自己赶出工地的相关证据的问题。你与龙游公司关于金杯星苑二期工地工程承包权纠纷及你称龙游公司拖欠你巨额工程款,你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主张其权利,而不能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处理;吴勇龙、毛兴胜、陈晓娇、刘平等人受你的安排,因阻止龙游公司工作人员进场施工与对方进行打斗,斗殴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也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故你们的行为其并非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缺乏防卫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经查,除你及4名同案在侦查阶段均作了多次有罪供述,包括你案发前授意四人守住工地,对方如果强行进场将其打出去等意思联络。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看守所的体检表。举证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且你们未能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对其你们提出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