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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晨晖与程锐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晖,程锐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884号原告:赵晨晖,男,1997年10月17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彩霞,女,系原告之母。被告:程锐洁,女,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赵晨晖与被告程锐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赵晨晖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晨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赵晨晖负担。审判员  梁立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