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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辖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杰峰建材经营部与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杰峰建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莲花湖大道229号2栋。法定代表人:周庚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杰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澛港新区西区一期一区7-3-302室。经营者:钱进,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诉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振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杰峰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杰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3民初866-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武汉振业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不应以双方不存在法律关系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向芜湖市弋江区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杰峰经营部依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武汉振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